公告日期:2026-03-18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
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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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
批。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必
须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进行审议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做
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控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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