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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1 18:33:20 股吧网页版
碳元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计委员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审议及披露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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