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1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以及《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经审计委员会推选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律规定人数发时,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除上述事项以外,审计委员会还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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