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01 18:37:41 股吧网页版
碳元5: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
重要财务决策

制度

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及重要财
务决策科学合理,程序符合规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经营决策中,
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全部资产视为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第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