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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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收购人介绍......5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5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5
(三)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
讼、仲裁情况......6
(四)收购人诚信情况......6
(五)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
形 6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7
(一)收购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7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7
(三)本次收购金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8
(四)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项发生之日前 6个月
内买卖股票的情况......8
(五)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二
十四个月内与被收购公司的交易情况......8
(六)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8
(七)本次收购涉及的公众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8
(八)本次收购不触发要约收购......8
三、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9
(一)本次收购目的......9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9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0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10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10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11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11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11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及风险......11
五、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11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声明事项......11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11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2
七、结论意见......1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通知,财政部将其所持有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的股权全部划转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金公司”或“收购人”),因中国信达全资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达 3”或“公众公司”)股份,汇金公司被视作间接持有同达 3 股份(“本次收购”)。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汇金公司的委托,就其编制的《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的有关事项,出具本《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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