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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31 16:56:40 股吧网页版
同达3: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上海市延安西路 726 号 13 楼(邮编 200050)

电话:021-52370950*8148

E-mail:wangsongming@huiyelaw.com

敬启者: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列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案审议情况以及股东会表决方式、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同达创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第1页,共4页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达创业为本次股东会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
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等事项在指定披露的媒体和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告知了全体股东,并在股东登记之后通知了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公司总经理陈鹏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贵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3月31日上午 10:00
在上海浦东商城路 660 号乐凯大厦 2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
年 3 月 30 日 15:00—2025 年 3 月 31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7,245,33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1.1412%。

经审核,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
同达创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第2页,共4页
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真实合法;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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