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1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离任职时间等) ,并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一)公司股票开始转让后 2 个月内;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月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后的 5 个转让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5 个转让日内;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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