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五)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或“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收到无锡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2 民初 27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江阴农发行”)
主要负责人:董积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宇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法定代表人:郁琴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克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郁琴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孙宁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江阴农发行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与阳光股份签订了编号为 320281001-2023 年
(江阴)字 0022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最新公布
的 1 年期 LPR 基础上加 45 个基点,逾期利率加收 50%。江阴农发行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向阳光股份发放了 16,500 万元贷款。截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阳光股份
共结欠江阴农发行贷款本金 16,500 万元。借款合同第 10.8 条、13.5 条约定了违
约情形,因阳光股份未按期支付利息,江阴农发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023 年 7 月 11 日,江阴农发行与阳光股份、阳光集团签订《动产浮动抵押
合同》。2022 年 2 月 10 日,江阴农发行与阳光股份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于
2023 年 1 月 25 日签订《补充协议》。2024 年 2 月 1 日,江阴农发行与陆克平、
郁琴芬、陆宇、孙宁玲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阳光股份偿还江阴农发行借款本金 16,500 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6,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45 个基点)的 1.5 倍计算);
二、阳光股份向江阴农发行支付律师费 100 万元;
三、就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所涉债务,江阴农发行对阳光股份、阳光集团的库存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就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所涉债务,江阴农发行对阳光股份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抵押物销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就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所涉债务,江阴农发行对阳光股份名下相关不动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六、就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所涉债务,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向江阴农发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案诉讼费由阳光股份、阳光集团、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锡法院判决如下:
一、阳光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农发行借款本金 16,500
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期内利息,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止,以 16,500 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合同约定调整)加 0.4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自 2024
年 8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6,500 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合同约定调整)加 0.45%后上浮50%计算】;
二、江阴农发行对阳光股份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有权就阳光股份、阳光集团提供抵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 24393791003071586900 项下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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