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 执 76 号《执
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陆克平
被执行人:郁琴芬
被执行人:陆宇
被执行人:孙宁玲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苏 02 民初 267 号民事判决书,因孙宁玲、
公告编号:2025-003
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宁玲、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存款 2,324,885,055 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
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款 299,589 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
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232,189,000 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 135 号 1-6 层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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