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公告编号: 2025-004
证券代码: 400224 证券简称: 苏阳光 5 主办券商: 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6), 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7), 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 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 苏 02 执 69 号《执
行裁定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 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执行人: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陆宇
被执行人: 孙宁玲
二、《执行裁定书》 的相关内容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苏 02 民初 304 号民事判决书, 因孙宁玲、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陆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 据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告编号: 2025-004
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
下:
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拨、 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孙宁玲、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陆宇存款 125,271,000 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理性投资。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 苏 02 执 69 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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