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1
公告编号:2025-005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相关案件情况请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 执 76 号之
一的《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陆克平
被执行人:郁琴芬
被执行人:陆宇
被执行人:孙宁玲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公告编号:2025-00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2024)苏 02 民初 26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依法
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住所在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2执7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4)苏 02 民初 267 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 执 7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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