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4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 执 167 号
《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陆克平
被执行人:郁琴芬
被执行人:陆宇
被执行人:孙宁玲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苏 02 民初 273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立案执行。因孙宁玲、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5-012
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宁玲、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存款 170,9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
二、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 24393791003071586900 项下的库存抵押物予以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 执 167 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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