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5)苏 0281 民初 5518 号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阴赛维毛纺织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诉讼请求:
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9600 万元,期内利息 205200 元,逾期罚息(自 2025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 96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及自2025年1月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利息 2052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上浮 50%计算);
2、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 180000 元;
3、原告有权就被告 2 坐落于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西路 198 号的不动产(房屋、
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 3039.02 万元范围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
公告编号:2025-020
包括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第一顺位);
4、原告有权就被告 1 坐落于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 18 号的不动产(房屋、土
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 14408100 元范围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第一顺位);
5、原告有权就被告 3 坐落于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 18-1 号的不动产(房屋、
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 190533500 元范围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第一顺位);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信息以在该渠道披露的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5)苏 0281 民初 5518 号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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