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确保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基本要求:
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会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八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人:
(一)与公司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确定公司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清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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