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股份”)于近日收到江
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81 民初 12111 号、(2025)苏 0281 民初 12163
号、(2025)苏 0281 民初 11758 号《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苏 0281 民初 12111 号《民事起诉状》: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
被告三: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阳公司”)
被告四: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
被告五:刘梅娣
被告六:陶海荣
被告七:高惠丰
被告八:刘荷娣
被告九:花晓东
被告十:邹春燕
被告十一:陆克平
被告十二:郁琴芬
(二)、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11 月,公司与原告签订 2 笔借款合同,本金分别为 4,800 万元和 5,9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2024 年 7 月,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聚丰
公司、茂阳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对上述 2 笔借款期限延长至 2025年 6 月 30 日。聚丰公司、茂阳公司、大江公司、刘梅娣、陶海荣、高惠丰、刘荷娣、花晓东、邹春燕、陆克平、郁琴芬为上述借款签订抵押担保或保证协议。
2024 年 5 月,原告认为借款人阳光股份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宣告上述 2
笔借款合同立即到期。
截至起诉日,公司已还借款本金 37,763,470.12 元.
(三)、诉讼请求:
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尚欠本金 69,236,529.88 元,欠利息 979,344.52 元。
(1) 原告有权以被告聚丰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锡甘路 78 号、长江北路 259
号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 0137526 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402,550,1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 原告有权以被告茂阳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红星路 207 号不动产[苏
(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 0323686 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424,797,4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 原告有权以被告大江公司提供抵押的江阴市璜土镇上游村、友谊村、天生港村土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 0062451 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72,088,1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有权以被告刘梅娣、陶海荣质押的 1,450 万股公司股权[编号:ZYD192004]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0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有权以被告高惠丰、刘荷娣质押的 1,650 万股江苏阳光股权[编号:ZYD192009]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0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原告有权以被告高惠丰、刘荷娣质押的 1,974 万股江苏阳光股权[编号:ZYD192010]以折价,或以抬卖、变类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0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有权以被告花晓东、邹春燕质押的 3,046 万股江苏阳光股权[编号 ZY
D231829]以折价,或以拍卖、变类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25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8)被告陆克平、郁琴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2025)苏 0281 民初 12163 号《民事起诉状》: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8,700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截至起诉日,已还本金 735,058.28 元,已
还利息 832,420.84 元。
(三)、诉讼请求:
截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止,上述借款已到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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