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控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阳光”)于今日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上获悉,公司实控人陆克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6 月 13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6 月 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陆克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5-055
经查明,陆克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 7 月 13 日,陆克平因涉嫌内
幕交易罪先后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
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23 年 10 月 10 日,陆
克平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苏 12 刑初 10 号),因犯内幕交易罪陆克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陆克平作为江苏阳光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多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始终未告知江苏阳光、四环生物,导致上述两家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认为,陆克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陆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55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后续将努力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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