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或“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发布《关于公司收到
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5-053 号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281 民初 1211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主要负责人:李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7
法定代表人:陆宇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胜良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全中
5、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治堂
6、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梅娣
7、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陶海荣
8、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高惠丰
9、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荷娣
10、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花晓东
11、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邹春燕
1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陆克平
1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郁琴芬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
公告编号:2025-057
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梅娣、陶海荣、高惠丰、刘荷娣、花晓东、邹春燕、陆克平、郁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梅娣、陶海荣、高惠丰、刘荷娣、花晓东、邹春燕、陆克平、郁琴芬的银行存款 7300 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梅娣、陶海荣、高惠丰、刘荷娣、花晓东、邹春燕、陆克平、郁琴芬名下银行存款 7300 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执行情况
根据《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查封被申请人郁琴芬名下坐落西大街 31 号 9
幢 104 室不动产、西大街 27 号不动产、西大街 33 号不动产、西大街 17 号不动
产、西大街 19 号不动产、西大街 21 号不动产、西大街 23 号不动产、西大街 35
号不动产、西大街 37 号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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