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 号、[2025]7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6 月 24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6 月 1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陆克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陆宇 董监高 董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违法违规事实:
1、《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2025]5 号)主要内容: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宇、卢永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威创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威创股份、陆宇、卢永胜的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2025 年 3 月 11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威创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4 月 30 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
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8 月 30 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
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威创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威创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宇,时任董事、总经理卢永胜是对威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二、对陆宇、卢永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2025]7 号)主要内容:
“陆克平、陆宇、陈香、徐朝晖、梁春晖、周丰、曹秀明、陈晓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威创股份、陆克平、刘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陆克平、陆宇、陈香、徐朝晖、梁春晖、周丰、曹秀明、陈晓梦的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10 月 18 日、10 月 21 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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