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6
证券代码:400226 证券简称:易连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连、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401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4-009)。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3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正郁先生、王爱红女士、赵宏光先生、许轼先生、杨光先生、赖洪波先生、柏松先生、李斯先生、俞敏女士: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连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上海易连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王正郁依其实际支配的上海易连股份
表决权足以对上海易连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易连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王爱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正郁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实际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实际履行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责,明知王爱红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安排王爱红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0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虽不再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隐瞒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爱红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明知本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对 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0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虽不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隐瞒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王正郁隐瞒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导致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
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的情形。
二、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起,上海易连陆续与宁波才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才
相)、宁波森嘉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宁中昊)签订《大宗商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
简称《框架协议》)。在上述《框架协议》下,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
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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