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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7:54:41 股吧网页版
易连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1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楼、21 楼

电话:+86 (21) 6386 1233
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
月25日公告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含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其中,股东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路7077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柏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身份资料,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和授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共持有股份130,423,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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