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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2 17:33:42 股吧网页版
易连3: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2


证券代码:400226 证券简称:易连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获悉,公司部分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王爱红 其他 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赵宏光 其他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许轼 其他 时任董事会秘书

赖洪波 其他 时任总经理

杨光 其他 时任财务总监

李斯 其他 时任监事、资金管理部经理

俞敏 其他 时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独立董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当事人:王爱红、赵宏光、许轼、赖洪波、杨光、李斯、俞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连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其中杨光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易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王正郁依其实际支配的上海易连股份
表决权足以对上海易连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易连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王爱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起,上海易连陆续与宁波才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才
相)、宁波森嘉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宁中昊)签订《大宗商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
称《框架协议》)。在上述《框架协议》下,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
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在未实际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下,发生资金往来,资金以预付款名义从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转入上述三家公司,月末或季度末以退款名义从上述三家公司退回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为上海易连的关联方,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关联交易。

2020 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 16,884.04 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 15.86%;2021
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 136,150.00 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 107.9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 年和 2021年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但上海易连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三、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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