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
的风险提示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主办券商”)系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226,以下简称“上海易连”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易连股东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发易连”)披露了《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除柏松、赵光晨、方明哲、李冬宇、曹雪等董事职务的议案及选举高超、王鹏善、李子禾、王丽英、俞懿航为上海易连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此后,上海易连监事会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了公司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撤
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案件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2025 年 6 月 13 日、2025 年 10 月 10 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
近日,主办券商通过上海易连了解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了(2026)沪 01 民终 1281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人于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上海易连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作出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二、请求认定上海易连公司
于 2025 年 6 月 4 日作出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第八
十条。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海易连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不成立。1.浙发易连合伙破产管理人召开临时股东会扰乱了上海易连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应被禁止。2.考量浙发易连合伙与其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时,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进行。3.浙发易连合伙召集案涉股东会内容与清算活动无关,违反我国《民法典》第 72 条和《公司法》第 236 条之规定。4.浙发易连合伙的股东权能因破产而应当受限和被削弱,否则其可通过实控上海易连公司来实现“借壳还魂”,变相继续经营。5.破产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超越了法定职责,违反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之规定。6.破产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本质上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无需出资即获股东权利的特权。7.破产管理人以浙发易连合伙名义召集股东会,亦存在利冲可能,应被禁止。8.“破产清算”不同于“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对上海易连公司并无实施重整的权利。二、上海易连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第八十条。1.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经董事会提名和决议,是董事选举产生的必经程序,案涉临时股东会董事产生过程中未经董事会提名和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八十条。2.原审法院认定“《公司章程》第八十条仅赋予前任董事会提名权,并不禁止股东会直接选举”存在错误。3.董事会提名权与股东会选任权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会行使提名权不会影响股东会的选任权,更不会导致董事选任权由股东会完全让渡于董事会。4.《公司章程》第八十条与第九十四条共同对董事解任和重新选举更换董事起到进一步规范和限制作用。
上诉人浙发易连合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于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决议违反章程第九十四条系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情形属于“非换届选举”,属事实认定错误。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非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 1/3,即讨论适用九十四条的情形应当是“非换届选举时”。
但本案事实而言,浙发易连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9 日、4 月 20 日向上海易连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发送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及 2025 年 6 月 6 日发布的《上海易连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中均明确议案内容为解除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任高超、王鹏善、李子禾、王丽英、俞懿航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会
任期重新计算,本质是在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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