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11 17:43:48 股吧网页版
R三盛1: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1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400228 证券简称:R 三盛 1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告编号:2024-016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
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股份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股份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