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3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2 月修订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行为,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
(一)《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的事项;
(二)超过股东会授予的董事会权限的,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决议。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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