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运营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相关性,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适度性,投资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有效性,投资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五)风险可控性,投资须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未达到控股地位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权投资企业。
本制度中“以上”、 “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等,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投资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和子公司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进行的、涉及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投资类型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资产的购置、扩建、升级改造,包括对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的投资行为;
2、无形资产的外购、自行开发,包括对软件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外购和自主研发软件的投资行为。
(二)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股权投资,以股权为投资标的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设独立的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2、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包括对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金融工具的投资行为。
3、委托理财,以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类理财产品为投资标的的低风险投资。
第六条 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及具体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投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并表范围内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若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及净资产额为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若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
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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