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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31 19:05:42 股吧网页版
高升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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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股转公司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
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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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
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
复全国股转公司问询的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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