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8
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高保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就重整投资事项签署了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为:常德新中喆负责公司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在其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
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司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 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其应当在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三年财务报告显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约为-5.17 亿元,据此计算,公司认为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业绩补偿金额约为 8.17 亿元。
鉴于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的业绩补偿期限已届满,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多次发函督促,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业绩承诺人尽快完成剩余款项的支付,目前业绩承诺人实际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共计 8,200 万元,与其应向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额金额相差较大。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常德新中喆严格履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中的业绩补偿约定。公司已委托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业绩承诺人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734,867,341.04元及利息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 218,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218,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9 日
为 6,622,421.92 元,合计 224,622,421.92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新中喆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常德新中喆负责保力新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
承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保力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 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常德新中喆应当在保力新 2022 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保力新公司补足。
2023 年 4 月 27 日,保力新披露 2022 年度报告。根据保力新 2020、2021 和
2022 年度报告,常德新中喆应在 2023 年 7 月 27 日前,向保力新支付业绩补偿
款 816,867,341.04 元。常德新中喆逾期未支付,经过保力新多次督促,常德新中喆认可应当向保力新支付该业绩承诺补偿款,已支付 82,000,000 元,尚欠734,867,341.04 元未支付。因此,常德新中喆应向保力新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734,86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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