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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3 17:33:20 股吧网页版
保力新5:关于追加审议签署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三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3


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审议签署《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公司与湖南纽斯曼导航定位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纽曼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纽曼车联网”)、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数码”或“原股东”)、唐未德及常促宇(以下简称“原股东”)于 2015 年 1 月签署的《增资合同书》及 2018 年 12 月签署的《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纽曼车联网增资 2,500 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纽思曼 17.241%的
股权。同时约定如标的公司不能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实现 A 股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股转系统”)挂牌,则公司有权发出书面回购通知要求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唐未德回购本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以下简称“回购权”)。

为了标的公司能够顺利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方于 2021 年 12
月签署了《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及《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二》中各方确认,《增资合同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及回购权等其他特别条款自标的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报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补充协议三》中各方确认,若标的公司的挂牌申请未通过审核或撤回,则《补充协议二》失效,即《增资合同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及回购权等其他特别条款在标的公司挂牌申请被否决、撤回时自动恢复履行。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标的公司因自身问题而导致其在新三板挂牌工作处于终止状态,已违反上述《增资合同书》、《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标的公司原股东发起诉讼,要求原股东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该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明确告知该案件的争议点之一为上述《补充协议三》是否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虽然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该《补充协议三》涉及的内容属于单方获利且非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协议;但根据公司代理律师开庭后反馈,保守起见为了增加公司胜诉的概率,建议公司将签署《补充协议三》事项追加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在此背景下,为促进诉讼效率的提升,更好的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该诉讼事项代办律
师的指导意见,经公司经营管理层慎重考虑及评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审议<签署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三>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事项概述

鉴于标的公司因自身问题而导致其在新三板挂牌工作处于终止状态,已违反上述《增资合同书》、《增资合同书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标的公司原股东发起诉讼,要求原股东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该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明确告知该案件的争议点之一为上述《补充协议三》是否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虽然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该《补充协议三》涉及的内容属于单方获利且非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协议;但根据公司代理律师开庭后反馈,保守起见为了增加公司胜诉的概率,建议公司将签署《补充协议三》事项追加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在此背景下,为促进诉讼效率的提升,更好的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该诉讼事项代办律师的指导意见,经公司经营管理层慎重考虑及评估,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审议<签署增资合同书补充协三>事项的议案》。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董事会追加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湖南纽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3957815H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号

5、法定代表人:吕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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