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公司”或“原告”)于近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3 民初 24844 号,
原告保力新诉被告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力 合伙”)、被告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投公司”)、被告赵研吉、 被告董春国、被告马华旭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其具体内容如 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5-036
司、赵研吉、马华旭、董春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禹投公司、佳力合伙、保力新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共同出资设立保力新
(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智能公司),禹投公司持股 20%,
佳力合伙持股 35%,保力新公司持股 45%,2022 年 2 月 15 日股东会决议从
5000 万元减少注册资本到 1000 万元,向原告保力新公司应当退还 1800 万元,
实际退还 1450 万元,还有 350 万元未能退还。保力智能公司的减资程序已进
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其减资并未告知债权人,导致多个债权人起诉保力智 能公司,造成保力新公司承担了补充责任,因此起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因上述追偿权纠纷,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佳力合伙向原告 支付由原告代偿的款项本金 2,251,652.9 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暂计 17,020.03 元;
判令禹投公司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偿的款项本金 1,286,652.8 元及逾期还
款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 9,591.74 元;
请求赵研吉、董春国对上诉请求第一项佳力合伙所应承担债务承担清偿责 任;判令马华旭对上诉请求第一项佳力合伙所应承担债务在 245,000 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73 民
初 24844 号, 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 2251652.9
元、逾期利息(以 2251652.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12 日起按年利率 3.1%
计算至付清之日);
2、限被告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 1286658.8 元、逾期利息(以
公告编号:2025-036
1286658.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12 日起按年利率 3.1%计算至付清之日);
3、被告董春国、被告赵研吉对前述第一项被告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 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马华旭对前述第一项被告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在 24.5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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