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4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4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 2026 年
4 月 3 日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安徽美芯新材 料有限公司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诉至土默特左旗 人民法院,其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美芯新材料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隔膜材料。合同(采购订单)签订后,原告依约 向被告交付所有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到 30 日 向原告付清货款,但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清货款。考虑到多 年合作关系,原告仍基于多年合作关系继续向被告提供新订单供货。经双方多
次对账,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1,308,644.19 元未
付。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原告起诉时 仍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偿还货款及承担违约 责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 1,308,644. 19 元及该款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3 月 5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24,755.1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公司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案件一: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周辉玉
被申请人: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
(二)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三)基本案情:
因劳动合同纠纷,周辉玉向土默特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
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5 年 10 月工资 20600 元;裁决被
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133900 元(20600 元*6.5 个月) ;裁决被申请人
给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267800 元(20600*6.5 个月*2 倍);
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2025 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 9470 元(20600 元÷21.75
天×2 倍×5 天);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配合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四)案件进展情况: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5 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3293.79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向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事项,且不得包含对劳动者再就业不利的非法内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后续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永军、王军根、韩晓萍
被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基本案情: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黄永军、王军根、韩晓萍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黄永军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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