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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7:32:11 股吧网页版
保力新5:董事会关于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公司”)2025 年度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或“我们“)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提交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6)005988 号] ,该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相关事项作专项说明如下:

一、形成保留意见基础如下:

1.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
相关规定,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前任会计师”)于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营业收入中 1,587.87 万元经销商客户收入实施延伸审计程序后,因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无法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无法判断该部分收入的商业实质及确认准确性,故出具保留意见。我们在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已就该事项延续保留意见。截至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仍未能获取新的审计证据以消除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继续保留该事项的审计意见。

2.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力新公司营运资金短缺,归母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
规模较小,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出现大幅亏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为负。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保力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3. 2020 年 4 月,保力新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经法院裁定,将从原子公司深圳市沃
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接收的 703 台抵债车辆以 2,800.00 万元转让给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锦亿天辰");同年 6 月,通过三方协议将该交易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中
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慧通")。另查明,保力新公司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于 2020 年向中山慧通提供 930.00 万元财务资助。前任注册会计师因无法确定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方关系,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我们在 2024 年度审计中已就该事项延续保留意见,截至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双方关联关系及交易公允性,无法确定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故继续保留该事项的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有关公众利益实体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独立于保力新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规定,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一、1”所述,因前任会计师在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由于对营业收入中的经销商客户收入共计 1,587.87 万元实施延伸审计程序后仍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因此前任会计师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我们在对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新的审计证据。因此 2023 年形成上述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本期尚未消除。

如“一、2”所述,保力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保力新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保力新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应对措施的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未能充分披露
消除重大不确定性的切实措施。该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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