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1977 号
致: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左江科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
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发布了《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23号楼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长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989,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761%。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989,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761%。
2.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9,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2%。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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