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1
证券代码:400232 证券简称:左江3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8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6)。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 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1号)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科技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张军,女,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 京市朝阳区。
何朝晖,男,1969年1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董事、总经理,成都北中网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北中网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孙光来,男,1978年9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周乐午,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郭天意、孙光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左江科技、张军、何朝晖、周乐午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左江科技、张军、何朝晖、周乐午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左江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左江科技控股子公司成都北中网芯与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签订芯片销售合同,以1,261万元的价格将400枚网络数据处理芯片(以下简称案涉芯片)销售至昊天旭辉,并经昊天旭辉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芯片全部销售至北京市巨贤科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巨贤科
技)。经查,上述业务活动由左江科技董事长张军女婿、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巨贤科技用于购买案涉芯片的资金主要由郭天意安排提供,案涉芯片控制权并未实际转移至巨贤科技。2023年1月,成都北中网芯确认案涉芯片业务收入。
左江科技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虚增利润1,071.02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33%、48.50%、33.09%,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9.36%、13.66%、8.24%,左江科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左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军作为左江科技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军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朝晖作为左江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成都北中网芯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成都北中网芯对案涉芯片业务合同的审批,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朝晖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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