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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9:21:42 股吧网页版
左江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咨询。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股转公司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提交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撰稿或审核。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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