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5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产生......4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5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9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12
第六章 附 则......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常设的、单独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
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股东会情况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在股东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执行监督
职能。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第五条 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2 名。
第六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
或严重不适任的事由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具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的品质。
第十三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三)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办事公道;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的利益和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能够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无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的规定,
忠实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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