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5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
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履以
如下决策程序:
(一)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足 50 万元,与关联法人交
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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