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5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
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
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条第(六)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主体可按照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
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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