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5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
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主办券商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
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
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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