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5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
事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接受保荐人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
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公司怠于履行
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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