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10 18:36:22 股吧网页版
美吉姆3: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仲裁法院驳回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0


证券代码:400233 证券简称:美吉姆 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仲裁法院驳回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驳回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8 日

(三)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的日期:2025 年 2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刘俊君、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祎、王琰的申请。

2、申请费 400 元,由申请人刘俊君、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祎、
王琰负担(已交纳)。
二、本次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驳回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一

姓名:刘俊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申请人二

姓名:霍晓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申请人三

姓名:刘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申请人四

姓名:王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申请人

名称: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龙 执行董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案件事实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

1、2024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
(2024-050);

2、2025 年 1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仲裁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
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公告》(2025-001)。
(三)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驳回请求和理由

关于刘俊君等四申请人提出的王沈北没有得到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不属于其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以及仲裁的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撤裁理由,本院分别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刘俊君等四申请人提出的北仲拒绝向王沈北送达仲裁材料等,导致王沈北没有得到仲裁程序的通知。仲裁规则“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七十一条关于“送达”规定,“(一)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人。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本案中,北仲受理案件后向王沈北或依据当时的授权委托书向“王沈北委托”的汉坤律所的律师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仲裁庭尽到了必要的审核和注意义务,送达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在王沈北向仲裁庭声明汉坤律所的律师并非其本人委托的律师后,启星未来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王沈北的仲裁请求,仲裁庭据此作出王沈北不再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的通知。此后,虽然王沈北要求仲裁庭对其进行送达,鉴于其已并非仲裁当事人,仲裁庭不再对其进行送达,亦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

2、关于仲裁庭仅依据启星未来公司的撤回申请即作出王沈北不再作为仲裁当事人的通知,导致王沈北未能陈述意见。仲裁规则“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本章适用”规定,“(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国际商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或参照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关于“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规定,“(一)申请仲裁后,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可见,撤回仲裁请求是仲裁申请人行使权利的范畴,仲裁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自行处分仲裁权利。仲裁规则并未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仲裁庭依据启星未来公司的申请作出王沈北不再作为仲裁当事人的通知,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

3、关于仲裁庭未处理王沈北提出的仲裁反请求。虽然汉坤律所的律师基于在先的“王沈北委托”,曾代理王沈北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反请求,但是之后王沈北向仲裁庭声明汉坤律所的律师并非其本人委托的律师,并作出不认可汉坤律所的律师在该仲裁案中所作的所有的陈述,其拒绝追认的范围当然包括以其名义提出的仲裁反请求。此后的仲裁程序中,王沈北的委托代理人武铁凝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