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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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
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监事会,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召开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传真或网络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经监事会召集人或 1/3 以上监事提
议,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与定期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主要采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
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 5 天前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书面(邮递、电
子邮件或传真等)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资料。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应将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事宜及时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进行监督,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提议召开股东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议事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
提交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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