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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5:34:02 股吧网页版
迪马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7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王丹、李密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原 1891D 馆 4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及 2024 年 10 月 9 日,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 15 时 00 分在重庆市南岸区
南滨路东原 1891D 馆 4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川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15:00—2024 年 10 月 16 日 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披露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07,123,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91,506,284 股的 44.4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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