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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迪马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400234 证券简称:迪马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按照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下简称“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本制度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强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可以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主要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公司实际控制人;(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豁免披露事项登记及报送要求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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