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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迪马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400234 证券简称:迪马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稿)》,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审批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联营合营企业;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具有较强偿债能力、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上述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以下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第(五)项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可根据相应的审批
权限,按程序逐级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若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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