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8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6)、《关于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关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网络投票及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关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以及《关于变更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以上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于2024 年 12 月 3 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铺
村金头316号碧雪湖山庄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下午15:00至 2024年12月3日下午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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