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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