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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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杭州联络互动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载的《杭
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00至2025年5月21日15:00。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院方恒时代中心3号楼联络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张凯平主持。
(五)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3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67,080,41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674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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