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全国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
受全国股转系统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负责保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并同时将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知情人范围等事项一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进行审批(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第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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