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7.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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