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督
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严格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由1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采取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不能随通知寄送的会议文件,应在通知中说明,并在会议召开前,将文件发给各位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增加和减少会议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并说明情况如需增加新议题,应将相关材料发送各位监事。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应予协助配合,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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